图片新闻

地址:衢江区行政大楼5楼

电话:0570-3838582

QQ群号:82982643

传真号码:0570-3838036

电子邮箱:236490314@qq.com

网址:www.qzpaper.com

预警信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预警信息
“双反”税率叠加 涉案企业损失严重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15 浏览:1837

    铜版纸“双反”案是中国面对美国“双反”联合诉讼第一案。2006年10月,来自俄亥俄州的新页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诉状,指中国政府向多家铜版纸生产公司提供包括低息贷款、税收优惠、债务豁免等在内的15项补贴手段,要求对这些公司征收反补贴税。新页公司同时还指控这些公司进行倾销。 其时,在美国拥有不可忽视市场的晨鸣纸业(000488)和金光纸业是行业中被诉的应讼厂商。此时的背景是:如果裁定倾销和补贴成立,两家公司,甚至我国整个行业都将有可能由于无法承受过高税率而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案件审讯过半,由于庞大的资金和精神投入,晨鸣纸业半途放弃应讼,金光纸业只能孤身奋斗。
   “我们没有选择了。这不单涉及到我们企业本身,反补贴还涉及到复杂的背景问题,甚至政策问题,无论是小我利益还是大我利益,我们都必须坚持下去。”谢雁南回忆说。 时任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表示,“反倾销、反补贴”被同时提起,不但增加了企业的应对成本和风险,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应对难度,“双反”案件在公平贸易工作中引起了政府、行业、企业等方面的广泛重视。 广东省律师协会WTO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合伙人何培华对记者阐述了相同的观点,他进一步表示,“双反”联合诉讼,合并审理,正如两匹马车合力,又由于应讼时间不变,不仅增加了企业应讼时采证的时间限制和抗辩的困难,而且企业也需付出更高额的成本。“同时裁决以后,"双反"税率叠加,显然增加了我国企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平均税率比原来只提起反倾销高出一倍。” 判例形成 出口行业产生连锁效应 “实际上,按照美国司法制度,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适用。”何培华分析认为,“但由于一直以来反倾销效果并不明显,而且美国认为中国产品之所以低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补贴,因此反补贴可成为一个别具杀伤力的武器,美国方面也期待获得更好效果。”
   资料显示,在加入WTO谈判中,中美曾签订协议规定我国15年内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反补贴法一直被认为不适用于中国。但自2006年美国对华铜版纸“双反”案后,美国政府对反补贴是否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态度已经转为肯定。 何培华表示,按照美国法律制度,一旦有任何一个关于“双反”的终裁通过,判例形成,则会被当作法律延用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上,因此其他行业可能会照搬该判例,这样对我国未来出口的行业可能产生连锁效应。不仅此后的“双反”案件将受判例影响,“补贴”的裁决难以再抗辩,欧盟各国和其他国家也会相继仿效。
五年过去,当年预判的事情正在成为现实。五年来我国不断受到来自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双反”调查。据商务部数据显示,目前全球的35%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反补贴涉及的很多补贴项目都和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如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国家向企业直接划拨土地、二减三免税收优惠等问题有关,如果美方要在这些方面大做文章,企业一时将难以应对。 浙江省外经贸厅WTO浙江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张汉东对记者表示,中国多级政府的行政体制,以及各部门的职能交叉,导致每一级政府、每一个部门都掌握一定资源和资金,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使用资源和资金的一套办法,例如对企业直接补贴资金、税收减免或者核销呆坏账以及土地使用权批准等优惠政策,这导致中央政府主管部门难以把握各级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 张汉东表示,在政府各部门都有各自资金和资源的情况下,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各种各样的扶持政策时,欠缺专业知识和意识,没有提前参考W TO有关规则,制定出的补贴政策就有可能被人抓住把柄。
    企业积极应对 国内法律界探索出新思路 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从传统壁垒(反倾销)向新型壁垒(反补贴)延伸,虽然增加了应对难度,但国内法律界已渐渐走出了应对思路。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俊表示,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应建立在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法规明确的规定,政府的补贴分为红、黄、绿灯补贴,其中红灯补贴是指严格禁止补贴,即直接以出口为目的的补贴;黄灯补贴是指可诉性补贴,该补贴必须要确定造成对方行业实际损失,并构成因果关系的补贴;绿灯补贴则是可使用的补贴。因此,实践中政府应避免红灯补贴,对于黄灯补贴应避免其“专项性”,补贴应建立在绿灯上。
    如在铜版纸一案中,美国商务部认为,该补贴限于提供给特定企业,即512家关键企业、120家大型国有企业及大型国家控股企业。 实际上,如今美国方面所持的反补贴“证据”,主要是税收优惠、土地减免、银行低息贷款、优惠贷款、国有企业优先贷款等问题,都会成为美国对我提起反补贴调查时的把柄。
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该对此敲响警钟。 北京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汪涌则认为,“国家在支持、鼓励出口时应避免直接补贴企业,更多的应该运用其他的政策性手段,这样更能维护出口企业利益。” 何培华则对补贴的另一主角政府建议说,政府应加快在市场经济中转换角色,更多地成为市场的监督者,而非管理者。政府对于市场应减少公开的表态,否则国际法院上难说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而对应讼的主体国内企业而言,何培华认为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做国际标准化的账目。许多国内企业未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做账,因此大部分的会计账簿都得不到国际承认,这在采集证据时,对我企业极为不利;二是经营规范问题。必须按照市场规范来运作,否则对方不会采信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三是建立起完善的文件保存制度。有完善的文件保存,向国外法院提供的证据才具可信性,而被国外法院接纳。 名词解释:反补贴 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具体来说,我们的各级政府给予部分行业或企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电价、运价、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都能被视为政府补贴。 反补贴的负面影响比反倾销更为深远。反倾销针对的只是单个或数家企业,反补贴针对的则是政府行为,只要有一个案件被认定有政府补贴行为,其证据可能会被引用到政府管治的整个地区,致使这个区域的产业链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