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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进一步实施疫情期间港口作业费用减免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2:26 浏览:610


2月26日,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发布了《宁波舟山港关于进一步实施疫情期间港口作业费用减免措施的通知》,决定在原有延长免堆期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疫情期间港口作业费用减免措施,保障口岸畅通和外贸稳定发展,与广大客户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一、继续延续免堆期延长的政策。自1月24日0时至2月9日24时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在免堆期延长至 20 天的基础上,对2月10日0时至疫情结束时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继续延续免堆期延长至 20 天的政策。二、免收港口作业包干费(转栈作业)部分。自1月24日0时至疫情结束时进港的进口集装箱重箱,免收在港期间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费(转栈作业)部分。三、船舶供应服务费(冷藏箱制冷作业)减半。自1月24日0时至疫情结束时进港的进出口本地冷藏箱,在港期间产生的船舶供应服务费(冷藏箱制冷作业)货方部分给予 50%优惠。四、进口本地空箱库场使用费给予优惠。自1月24日0时至3月31日24时,进口本地空箱在港期间内所产生的库场使用费给予 20%优惠(空箱包干和管空服务除外)。五、延长费用结算账期。自1月24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通过易港通平台业务办理产生的集装箱货方费用,结算账期延长 30天(现付除外)。六、其他:1.上述范围为股份公司下属宁波舟山港域各港口企业;2.疫情结束时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省或市疫情结束时间为准;3.已办理结算的客户,分别向易港通平台或相关单位申请结算退款;

4.针对需要扶持的特殊困难企业,股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相关优惠减免政策。

素材提供:贺杰(股份机关)

编辑:小葵


校对:令狐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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