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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13-04-22 00:00:00 浏览:1833
 

    日前,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自2013年4月18日起实施,实施期限5年。

    以下为公告全文: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9号 关于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13-04-18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2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5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3年4月18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4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