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4-0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3年2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浆粕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3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浆粕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