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和《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衢市人社就[2012]142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衢江区实施缓缴社会保险政策的意见》和《关于衢江区实施困难企业“三补贴”政策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2011年集中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四减”)的工作,区地税部门已按省统一部署于2011年底执行到位,不再另行发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