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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江区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31 00:15:57 浏览:2100
 

    一、帮扶对象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烟草、石油、铁路、邮政、通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电力、采矿、航空等除外)的中小企业;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6个月以上;

    3、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

    4、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近一年裁员不超过企业就业人员的10%

    5近两年来没有发生偷、欠税(费)行为。

    二、办理方法

    1、缓缴范围: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其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由企业代扣代缴后按月缴纳。

    2、缓缴时间: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缓缴程序: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提出缓缴书面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地税部门接到缓缴申请后,应及时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地税部门与申请缓缴企业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

    地税部门应及时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相关事项

    1、已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3、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