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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江区实施困难企业“三补贴”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31 00:15:58 浏览:2137
 

 

    一、帮扶的对象和条件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三补贴”政策: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烟草、石油、铁路、邮政、通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电力、采矿、航空、等除外)的中小企业;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6个月以上;

    (三)参保20人以上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四)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

    (五)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

    (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近一年裁员不超过企业就业人员的10%;

    (七)近两年来没有发生偷、欠税(费)行为。

    二、补贴标准和办法

    (一)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已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衢江区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参保,每人每月321.93元。 

    (二)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两年以上的企业。岗位补贴标准为衢江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实际参保,每人每月742元。

    (三)在岗培训补贴。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贴。困难中小企业应在培训前向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填报《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报送培训计划、资金预算,培训结束后由就业局组织考核,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再由就业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困难中小企业。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扣除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两项补贴采取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补贴的方式,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2个月。

    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请和认定

    1、企业申报:符合帮扶条件的企业,在2012年11月13日前填报《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稳定员工队伍方案、享受“三补贴”政策人员名册、2011年12月工资发放表、2011年12月社会保险缴费凭单、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企业利润表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照帮扶企业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送区就业管理服务局(衢江区樟潭路18号)。

    3、部门共同认定: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和相关材料,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地税分局审核确定,公示7天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额度,将补贴从财政专户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凭困难企业《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划入企业账户。

    四、几点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时申报,过期不予补报。

    (二)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追回补贴款,并在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三)衢江经济开发区、经信局、工商联、商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企业的情况,确保真实性。

    (四)政策审核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按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因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按规定严肃处理。